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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 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

中安在线  2014-11-20 09:48

[摘要] 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目前淮北市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根据承租对象实际收入情况进行分档补助。

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目前淮北市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根据承租对象实际收入情况进行分档补助。

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两房合一,统筹管理。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已经建成尚未分配的廉租住房房源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市、区人民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米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由政府投资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成套住宅单套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可增加5平方米)。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按照规定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同时,一律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分档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新分配的政府投资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租金收取和补贴发放相分离的方式实施租金管理。已分配入住的原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原租赁合同期满后,按照租金收取和补贴发放相分离的方式实施租金管理。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保障对象按市场租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支出超过家庭合理承受能力的部分,由政府根据承租对象的收入状况,分档发放住房租金补助。城镇低保无房家庭,按照收取租金总额的90%给予租金补助;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按照收取租金总额的80%给予租金补助;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淮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属、成年孤儿、二级以上残疾人员无房家庭,按照收取租金总额的60%给予租金补助;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收取租金总额的40%给予资金补助。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租金补助、物业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等。对租金支付能力弱、生活困难的保障对象,切实缩短租金收取与补贴发放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1800元;在本市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新就业无房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是外籍户口或毕业入户本市,自毕业起未满5年;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无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应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烈属、成年孤儿、残疾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户籍或居住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等。

怎样使用与退出

配租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租赁合同载明租金、租期和使用要求,解除合同、腾退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和处理办法等内容,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该按照规定,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承租对象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而定,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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